2004年10月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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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走公司客户的副总赔出巨款
慕雨

  在知识就是财富的今天,商业秘密无疑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利润。然而,湖州金三发服装辅料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卢某却在任职期间,出资与他人合伙成立了一家纺织品有限公司,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做起了同行生意。金三发公司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国庆前夕,在湖州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卢某及其纺织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金三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2000年12月至2002年8月,卢某先后担任金三发公司市场营销部军品科科长、副总经理兼军品名牌部经理等职务,负责产品销售及市场开发工作。但是在2001年9月,卢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出资与他人合伙成立了一家纺织品有限公司,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与广东金盾服装公司等多家原金三发客户单位发生业务往来。
  金三发公司认为,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已作出规定,对生产、业务、技术、市场及其他管理等信息作为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相关客户的名单、产品的品种、规格、制作标准等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而且公司与卢某签有行政、后勤人员聘用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卢某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以及在协议期间或协议期满离开公司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同行业工作或经营活动的义务,卢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协议有关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构成了侵权。(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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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商业秘密,通常是指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已经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像本案中的客户资源应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而竞业禁止则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牟利,以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